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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 无价计量 有价赔偿

1999-08-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郑直 我有话说

人格尊严无价,但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后的精神损失却要以有价金额来赔偿。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同时令当事双方和法庭颇为棘手的问题。日前广东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首次对精神赔偿额度开出5万元惩责“底价,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消费者呼喊精神赔偿

该《办法》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由此可见,该条款的制约范围极为有限,可以说基本上是针对商场尤其是超市的经营者。

据北京市消协的杨渭源介绍,近年来发生在北京超市中的侵权行为呈增多趋势,保安打人、非法搜身等等事件屡被投诉甚至起诉。就在本月初,一消费者在通州某商城购物被疑偷窃,竟遭开水当头浇下的噩运。但由于法律规章的不明确,几乎所有自认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都没有得到期望中的精神赔偿,法院的判决数额和起诉标的差距甚大,一般涉及精神赔偿额只有一两千元,远不足以制约经营者的行为。如某商城的几个下属超市,近一两年发生打人搜身事件已累积达六七起,也从侧面说明了法律威慑力远远不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杨渭源认为广东对精神赔偿的立法为其它省市起到了示范作用,作用重大。

北京消费者刘广才和家人去年春节前后在石景山华联超市购物,其小孙女在过安全门时遭遇误报警,在刘与超市保安交涉过程中,保安又将自己的呼机放在刘口袋里,然后诬刘偷窃。此后刘广才以名誉侵权为由将石景山华联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损失中包括2万元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判决刘得到的精神赔偿仅1千元。谈到广东立法明确精神损失的赔偿额,刘广才认为非常必要,因为北京市尚无此类法律规定,消费者起诉要求精神赔偿就显得底气不足,对赔偿额的把握也无所依据,不知道能否折抵诉讼成本。同时,现在法院审案虽然公开,但离公正还有相当距离,在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背景下,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无疑又给司法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因此,规定精神赔偿最低价,首先使消费者免除了对诉讼成本的担心,会使更多消费者坚定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信心。

因遭遇卡式炉爆炸而至残的北京女孩贾国宇诉经营者侵权案曾为全国上下广为关注,最后判决27万元的赔偿额中明确内含10万元精神赔偿,也是开此类案件精神赔偿之先河。曾参加该案审理的北京海淀法院的马军告诉记者,在相关法律对精神赔偿的规定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该庭是运用了自由裁量权将法条中缺乏解释的赔偿条款赋予了精神赔偿的含义,进而依法作出了10万精神赔偿的判决。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来看,罚责的细化无疑会使判决的法律依据更为准确,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的角度看,广东的《办法》出台也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五万底价,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吗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5万的精神赔偿是作为惩罚性条款被提出的,从法律意义上说,补偿比惩罚更符合公平原则。损失多少,就得到多少补偿,既没有损失,也不从中获利。而惩罚性条款大都是应运而生,一般基于在力量对比相对失衡的情况下保护弱者的考虑。比如《消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条款就是惩罚性条款。

勿庸置疑,目前我国的消费者较之商家还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但如此巨大的罚额是否会导致新的权利和义务的失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能达到对等?

马军列举了一个案例。上海“屈臣氏”超市因疑一女顾客取货未付款而搜查了该女顾客的身体,导致诉讼,一审判决“屈臣氏”赔偿女顾客精神损失20万,引起舆论大哗。二审判决将精神赔偿降到了1万。这是一个轰动全国的案例。而在“屈臣氏”案件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同时,海淀法院也受理了一起消费者告商家非法搜身名誉侵权案,但却是以消费者撤诉而告终,因为该消费者确实拿了商品而未主动付款。另据新闻报道,某地一超市开业,结帐时发现烧鸡出售不多,缺失不少,进一步调查发现很多烧鸡竟被顾客拿到厕所悄悄吃掉了。

马军认为,目前的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和商家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商家的权利和消费者的义务规定较少。即使确定顾客有偷窃嫌疑,商家也不能对其进行检查,那么商家应该怎样做?相关法律应该同时作出规定。同时,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实施处罚,应由国家执法机构行使处罚权,而不是消费者。受到精神伤害的消费者应该得到的是补偿性赔款而不是惩罚性赔款。

北京赛特商城公关部经理鲍简告诉记者:对于遵纪守法的商家来说,不管是5万处罚还是更多,商家都不怕执行,因为商家会首先要求自己不出违法之举。但是,法律的规定能否得到切实的操作,也是商家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证的前提。拿赛特商城来说,顾客擅拿商品而不付款的事情几乎天天发生,该商城遵照《消法》规定不能检查顾客携带物品,更不能搜查顾客身体,只能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通知派出所来处理。但由于警力不足和出警条件的限制,警方往往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由于所涉商品金额较小而不愿出现场,在此情况下,商家只能自认损失。鲍简说,商场是经营单位而不是执法单位,目前一些超市屡出问题不能排除其自身原因,但有时也确实出于无奈。希望能有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出台,使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精神赔偿前景如何

精神赔偿成为一个可操作的条款,无疑对于消费者依法维权和法院依法判案都是一个有利的支持。但我们注意到,广东省制订的精神赔偿也仅限于《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而精神损失是个相对宽泛的概念,精神损失的制造者也不仅仅是经营者。而其它方面的精神损失尚缺乏赔偿罚责,在此背景下,5万底价的开出对法院判案到底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认为,由于我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使用“精神赔偿”的概念,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地方立法又不能超出人大法律的范围,故在具体实施中也可能会有人对该条款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马军也指出,有很多种类精神损失的程度远甚于在超市被检查甚至被搜身。比如车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残疾,比如贾国宇。他们受到的精神伤害都是终生难愈的。而目前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审理都不适用于《消法》。广东针对《消法》规定的精神赔偿,很可能给其它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的案件审理带来不利影响,因为不管按哪个法规要求精神赔偿,受害方都会有相对5万底价的比照,在商场受辱被赔了5万甚至更多,在其它地方受到更大的精神伤害该不该得到精神赔偿?该得到多少精神赔偿?

同时,各方人士都对5万底价是否过高提出了质疑。消费者、经营者和法律界人士大多认为,我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包括广东)都远未达到支持5万底价赔偿的程度,赔偿额不合国情反而不利于执行。而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长清在解释此条款的立法初衷时说,我们在法规中作出精神赔偿的具体规定,就是要表明态度———不能容许这种事情出现!据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广东规定5万底价的罚责,看上去是为了精神赔偿可以依法操作,实际上是希望不操作,希望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在5万底价的压力下得到禁绝。

律师陈志华说:不管怎么说,广东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方面开了个头,带有试验的成分,对于以后人大立法是有重要借鉴和研究价值的。

对人格尊严的重视程度往往标志着社会的发展水平和进步程度,人格尊严无价,这是文明社会对公民权利的承诺。不管广东的5万底价罚责的前景如何,能否顺利实施并推动其它地方和全国人大的相应立法,其都是有着里程碑意义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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